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提出,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将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破坏草原生态问题。
《意见》明确,将严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规范草原上已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严格监管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占用草原行为。
《意见》提出,对依法批准的草原上已建和在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和草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未经批准由井工开采变为露天开采,严格控制排渣场、排土场、煤矸石堆场、场区道路占用草原面积;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以临时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